我们认为,法院在确定被告的时候,委托的法律依据与委托的形式不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可能成立,但没有法定行使的委托则可能不能成立。例如,某县政府通过某个领导,以口头的形式委托其所属的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职权。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案中行政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机关行使任何行政职权,都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其中有必要的法律形式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委托也是如此,应当有必要的形式。该案中县政府以口头形式委托,应当视为委托形式不合法,不能成立。如果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实施委托,即使该委托没有法律依据,仍应当视为委托成立。
第二,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委托关系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应视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受被委托机关行为的影响。上述案例中,若县政府的委托行为合法,即使被委托机关没有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该委托关系仍然成立。我们同意后者的观点。
第三,若委托关系成立,上述案例是否应当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我们认为,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并不必然决定何机关为被告。该案中,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使行政职权的是被委托机关,与相对人形成法律关系的是被委托机关,应当以被委托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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