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法学教育概述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建立推进生产力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今天,再谈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足见其恒久不变的价值。法律人才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与其攸关之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的进程的重要标志。霍宪丹教授指出:今日中国的法学教育将决定明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创立国家的时代是英雄的时代,建设国家的时代是技术精英大显身手的时代,那么管理国家的时代必然是法治精英登上历史舞台的时代。而这个时代的来临,万万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①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人一个多元化的转型时期,处在一个新的发展的十字路口,每一所法学院(系)、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都有责任、都有可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出路。
一 以时间为纵向坐标的回溯
纵观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回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期。传统的儒家学说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准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达千年统治的主流。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乡土气息深厚的社会人际关系、儒家礼治思想的强盛、君王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法只是君王进行统治的一种手段,没有“善”与“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在其中,因此中国古代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法学”。但是不可忽视,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毕竟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历代各朝皆有或官或民所办的法律教育机构。尤其是秦汉、隋、唐以至明清,不仅设有专营法律的官职,更把法律的考试作为择官的条件之一,设有“法科”。随着法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产生、发展,法学教育也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其特有的形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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