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论
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智能型犯罪层出不穷,侦查手段也随之演进,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电话监听、谈话窃听、邮检、密拍密录等侦查手段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听就是秘密侦查手段中的一种,然而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监听如同所有其他秘密侦查手段一样是一柄“双刃剑”,它在给犯罪侦查带来便利的同时,又给公民基本权益带来严重的威胁:如何界定监听合理使用范围,监听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危险性何在,它是否应当法制化?这些都是我们研究监听制度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节 监听的基本问题
目前监听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未确立,对于监听制度的研究,学界也不够深入,因此我国对监听的一些基本问题的界定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也没有达成共识。国外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监听立法和理论关于监听基本问题的认识也并不一致。而基本问题的界定是言说的前提,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监听制度,有必要厘清监听本身的内涵、特点、类型及其基本性质。
一、监听的概念及特点
(一)监听的概念
监听概念的使用目前并不统一,国内外立法及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界定。我国学者对监听的概念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的界定,有的学者注重从监听内容进行定义,认为“秘密监听是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信息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有的定义则比较详细界定了监听的对象和方法,如“监听,又称窃听、侦听,是听取、记录自然对话、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传递的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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