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侦查法治概论
第一节 侦查法治的基本范畴
一、侦查
(一)词义辨析
在古汉语中,只有“侦察”一词,而未见“侦查”词条。《辞源》称:侦察,暗中察看。《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为汉侦察匈奴动静。”①可见,古语中的“侦察”乃一军事术语。“侦察”的现代含义,《辞海》解释为:“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按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水中)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采用的主要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照相侦察、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与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②可见,在现代汉语中,“侦察”也是作为军事术语使用的。
至于“侦查”一词,是“侦”与’“查”组合成的新词,主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使用。在公安工作中,曾长期沿用“侦察”、“刑事侦察”、“犯罪侦察”等用语,军事色彩浓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内侦查学界曾有过“侦查”与“侦察’’之争。一些学者坚持“侦察”说,认为公安机关长期使用“刑事侦察”概念,已“约定俗成”,且“侦察”比“侦查”更具有秘密性、包容性,更符合公安刑侦工作的实际。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侦查”的表述更为准确,因为“侦察”是军事用语,而“侦查’’才是法律用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