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
影响新中国检察制度确立与发展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经验
新中国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课题组*
目次
引言
一、影响新中国检察制度确立与发展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渊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结语
引言
就创设检察制度的内在用意来说,“不信任,乃最足以形容现代检察官制生成与演变的三字箴言”。具体来说,一方面,是人们(含国家被管理者与专门的管理者)对权力的不信任,即权力有被滥用的危险——“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从而为分权制衡理论及其措施的产生与发展预设了前提、基础和适当性。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标榜并承载公平正义的法律的不信任,即法律也有被践踏的可能——“人君治天下,法也;害天下,亦法也”,从而为法律监督理论及其措施的产生与发展预设了前提、基础和适当性。而导致此两种“不信任”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践行者和法律适用者——国家机构尤其是其中的人(亦即国家代表)的不信任。因为,权力和法律都不足以自行,而执掌和适用它们的国家代表以及由其所组成的国家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都不是完全可靠的,且固有劣根性。因而从这个角度上说,检察制度得以确立并持续发展的理论支撑有二:一个是分权制衡理论;一个是法律监督理论。而国家统治管理实践表明,检察制度的客观存在,既建构了权力和法律被滥用、被践踏危险和可能的预防机制,也建构了权力和法律被滥用、被践踏之后的惩治机制。
* 课题组概况负责人: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种松志,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联络执笔人:薛伟宏,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论丛》编辑部主任、《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总编辑。课题组成员:闵钐,国家检察官学院外事办副主任、讲师;杨虎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档案处、正处级检察员;赵丹,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员。本文系“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新中国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之阶段性、部分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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