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话语解魅
第一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性转型:基于排除规则的分析
第一节 导论:论争的展开与论题的引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执法主体因搜证手段或执法方式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规定,侵犯到公民宪法权利或法定权利,从而导致所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所采纳的证据规则。由于它涉及“事实维度的实体真实”与“价值维度的程序正义”之权衡,自其在美国发端之日起学界就从未停止过对其的争论和诘难,如美国知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唐纳德?吉普斯教授所言,“在美国法领域,很少有议题能像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聚讼一样充满着苦味和张力”,尽管如此,它在美国宪法性刑事程序及证据领域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制度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1886年的Boyd v.united States判例,但该案是一个涉及关税方面的案件,与刑事司法关系并不大。真正相关的判例是1914年的Weeks v.United States寨,因此该证据规则又被称为Boyd-Weeks证据排除规则。在Weeks案中被告Weeks透过邮局签赌而被逮捕,但警察在逮捕被告时并无令状,而且警察在实施逮捕后又到被告人家中进行了两次搜查,并扣押了若干物品和信件,进而以此为证据对被告人提起了指控。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警察无令状进人其住宅实施搜查,属于违法搜查;相反,警察则答辩其所实施的行为是附带搜查,属于合法搜查。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被告人的抗辩,认为警察虽然可以实施附带搜查,但搜查对象应仅限于“人身”,而不能及于“处所”,逮捕后实施的两次搜查均属于违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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