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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比较民事诉讼法.2007-2008年卷·总第七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7250
  • 作      者:
    陈刚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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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比较民事诉讼法(2007-2008年合卷·总第七卷)》收录了我国2007-2008年间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共分5个栏目,包括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120周年纪念专稿、综合研究、群体诉讼、诉讼史话、法典精译。反映了我国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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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比较法特别是比较民事诉讼法就像一面魔镜:开启你的大脑,丰富你的知识,提高你的智慧。
    ——皮特·戈特瓦尔特(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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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德国法定听审请求权的意涵及历史
    第一部分  法定听审请求权之意涵
    一、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内容
    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德国法上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概念,它既是宪法上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又是诉讼法上的一项复合性诉讼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法院面前都享有法定听审请求权”(Vor Gericht hat jedermann 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or)。按照这一宪法规定,法定听审请求权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且三大诉讼法都必须遵循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本文仅就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进行研究。
    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陈述意见和主张机会的权利。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知悉权(Recht auf Orientierung)。当事人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诉讼信息的权利。法院应当把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做出的重要陈述和行为通知他方当事人,并赋予当事人阅览卷宗的权利。
    二是陈述权(Recht auf AuBerung vor Gericht)。在广泛获得诉讼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法院面前进行陈述,尤其是针对事实和法律上所有可能的重要事项进行陈述。陈述权是法定听审请求权的核心内容。
    三是要求法院履行知悉和审酌义务的请求权。法院应当知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材料,并在判决中予以考虑和履行说理的义务(Zur Kenntnis nehmen und in Erwagung ziehen)。法院的知悉和审酌义务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视为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固有核心”。
    由此可知,德国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宪法所确认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以知悉权、陈述权和法院审酌义务履行请求权为内容的一项复合性诉讼权利。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3款、第139条、第283条、第285条、第335条第1款第3项及第4项以及第1042条第1款第2项都是法定听审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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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120周年纪念专稿]
德国法定听审请求权的意涵及历史
德国法上“诉讼之目的”(诉讼标的)概念的生成过程
诉的意义及其种类
德国法上证据契约的概念与自认契约之研究
欧洲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与德国法的回应
法院的多样性和民事诉讼法的统一

[综合研究]
民事诉讼迟延的成因及对策之比较研究
诉讼费用负担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ADR在英国民事司法中的应用

[群体诉讼]
意大利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评介
论自然权诉讼
瑞典《群体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诉讼史话]
英国民事诉讼进程之解析

[法典精译]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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