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英国民事诉讼法概览
一、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轨迹
(一)诺曼征服与普通法的产生
在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之前,英国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每一个领主区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及法院系统都不尽相同。各领主区域中没有中央集权式的司法系统,也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有的区域采用“集体审查式”的方式进行,即由村长集合全村中的成年男子到“村落法院”共同审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有的区域采取“神判”(ordeal)的方式进行;也有的区域采取决斗(battle)的方式进行;还有的区域采用“宣誓采证法”(wager of law)的方式,即被告先宣誓其为无辜,若有12个人愿为其作证其宣誓内容为真实,则被告无罪。①电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审判员(或法官)依照其个人对“习惯”的认知作为审判依据,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审判的不公。
诺曼征服英国以后,虽然诺曼人的文化水准较高,且有大陆法系传统,但其统治英国之时,英国本土已经先后遭受过丹麦、盎格鲁、撒克逊等人的统治,并8经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习惯和法律制度。再加上诺曼人在英国的人数极少,无法全面推行自己的法律制度,于是英国原有的法律制度被基本保留。为了加强在英国的中央集权统治,诺曼人一方面削弱地方首长_的职权,另一方面创设了“巡回制度”伸张王权。保留原有的各地分散的法律制度,使得存在于英国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得以存续,这成为普通法形成的源泉:而“巡回制度”的施行,巡回法官在全国各地搜集“习惯”,参酌诺曼人自己的法律观念,并以判例的形式加以整理和解释适用,从而形成了共同的法律依据,逐渐统一了各地原来有分歧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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