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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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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证据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7990
  • 作      者:
    何家弘,刘吕新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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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证据法学》(第3版):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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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在“北大荒”当过八年“知青”,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79年考入大学后连续攻读七年法律,于1 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此后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于1 995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JD)学位;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做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访问过近二十个国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1 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犯罪悬疑小说”五部,其中有四部被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在意大利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说将于近期由企鹅出版公司出版,《人生情渊——双血型人》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并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
  刘品新,壮族,1975年出生于湖北洪湖;1991年、1995年先后考入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法律,1998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0年至200;5年在职攻读证据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至2008年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侦查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独著)、《电子证据法研究》(副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主编)、《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独著)、《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副主编)等;代表性教材有:《证据调查》(第二版)(副主编)、《网络法学》(副主编)等;协助编辑《证据学论坛》、《公安学论丛》(副主编)两个刊物;并撰写法学论文、随笔与时评一百多篇。2006年,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三等奖;2007年,荣获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首届全国信息化研究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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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而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的证明。诚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发展轨迹,而中国的证据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进程。
  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教材的内容和形式对于教学的成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虽然法学是博大精深的,但是法学教材不一定都要板起严肃的面孔,法理的说教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为此,我们在本书的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创新,就是希望使用本教材的老师和学生都能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获得一份轻松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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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为基础,因此需要对使用的专门术语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由于法学领域有些事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化性,人们对有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其实很难统一。证据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围绕这个“猜想级”的难题殚精竭虑,提出了许许多多的不同观点,但迄今为止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少数国家如印度在立法中给出了证据的定义,而多数国家的立法则索性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下面择要介绍有关证据定义的影响较大的几种学说。
  (一)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把它看成是一种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前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赞同边沁的看法,他指出:“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作为。只要它们已归人诉讼程序的范围,成为一种判明法院和侦查机关所关切的情况,解决法院和侦查机关所关切的问题的手段,它们便是诉讼证据。”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也提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按照这种观点,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是证据本身也是一种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张三作证说李四杀了人;侦查员在现场发现的匕首是李四的,也可以证明李四杀了人。在此,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李四杀了人”,证据则是“张三看见或听见了杀人过程”和“现场有李四的匕首”这两个事实。
  多年来,“事实说”一直在我国的证据法学界占主导地位,而且已经贯彻到我国的有关立法中。1979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思想。许多学者据此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立法上对诉讼证据所下的定义”,它包括了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其二“它是同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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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方法论
第三节 价值论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遵守法制原则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节 证据为本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公平诚信原则
第六节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第一节 证据的真实观
第二节 证据的定义
第三节 证据的资格

第五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一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视听资料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六节 鉴定结论
第七节 笔录
第八节 电子证据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第三节 证明对象的构成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
第一节 取证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质证
第四节 认证

第九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一节 证明方法的概念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司法认知

第十章 司法证明的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第一节 证明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规则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规则

第十三章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三节 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四节 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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