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救行为的历史嬗变
法谚“紧急无法律(necessitas nonlegen)”就意味着自救行为系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基础,而被视为具有不可罚性。然而,从法律思想之发展轨迹加以考察,当论及自救行为之违法阻却时,并非仅止于自然法之见解,其理论根据因历史背景、文化思想及各国国情之差异,而有种种论述以及其他规定,所以,要想理解其理论根据,不溯古探究其思想渊源及历史演进,实无法理解其中原理。关于自救行为之思想渊源及早期发展,可从印度法、希腊法、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德国法之思想窥其一斑。大致而言,自救行为历经了公认时代、限制时代、禁止时代以及自救与公救共存时代,并且自救与公救共存时代会长存。
一、自救行为的公认时代
(一)自救——源于生物的自保
生物的自保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所需的基本本能。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而激发的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它在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是否所有的生物都能自保?笔者不敢轻易下结论,但是动物具有侵略性和自保性、部分植物具有自保性这点基本都能达成共识。
洛伦茨提出,人与其他动物一样有攻击行为的普遍本能,这种内驱力须以某种方式释放,哪怕通过竞技体育运动。人类一切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规律,就是每个人都出于本能要保全其生命。而所谓“自保”,不外乎就是个体生存的继续,人的欲望无穷,人生也就没有长久的宁静。人总是在不断的追求继续生存的方法,这种追求不断继续生存的方法体现在社会与国家中乃为权力表现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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