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从刑事政策到刑事政策学
在刑事法学的大家族中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无争议。问题是刑事政策学的独立学科属性如何确定?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无以定论的现状,而刑事政策恰恰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并决定刑事政策学走向的根本问题。而由此概念迥异引发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及刑事政策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界限尤其是和犯罪学的分水岭更是难以澄清。对此观点纷呈五花八门的论证,作者试图理清思路,确定刑事政策的合理范畴,揭开笼罩在刑事政策头上的层层面纱,看到其本来的面目。
一、刑事政策概念误区种种
刑事政策为当今许多学者所研究,其定义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如果从正面无法澄清其内涵与外延,是否可以从反面来认识问题,因为无论如何否定一个事物总比肯定一个事物要容易得多。在否定的基础上再来肯定,以期深化对问题的研究并迈进真理的门槛。
(一)“刑事”+“政策”不是刑事政策,至少不是全部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舶来品,与其相对应的外文有着完整同一的含义。从最初的以刑罚手段反犯罪到今天的国家社会对犯罪的整体反应,刑事政策是一个不可分开的概念,如果我们用通常对汉语的解释,将刑事+政策组合在一起就是刑事政策,有违刑事政策的本义。
正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近代以来建立在刑事古典学派理性人之上的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康德、黑格尔的因果报应论和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一样,尽管世界各国从古至今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及依法定罪与量刑等等,延续至今,但由于特定时代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不同而赋予它们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只有脱胎于封建刑法的资产阶级刑法才有这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而前者与它并不沾边,因为封建社会以前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无法孕育生成这样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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