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刑事政策价值论
第一章 刑事政策的范畴界定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作为国家的一种统治策略或者说最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刑事政策所涉内容丰富。古今中外关于统治方略的论著汗牛充栋,从某种意义上说,纵横捭阖的治国要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刑事方略。因此在传统社会,法律作用与政策作用的领域区分并不明显。因为法律往往就是政策贯彻的一种手段,法律和政策所关注的内容是相同的。但是作为学科或者说科学的性质,法律的特定性和确定性决定了其在人类的历史中得以较早成为独立的一门科学,而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政策作为一门学问则只是近一百年来的事情。1873年,德国柏林大学在西摩拉尔教授和华格纳教授的发起下成立了社会政策学会。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随着对于权力、权利、民生的关注,政策学的研究才开始如雨后春笋,得到重视。一般认为拉斯韦尔和丹尼尔?勒纳于1951年一起合作出版的《政策科学》一书,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在美国的正式诞生。此后,在美国、德国、法国有关社会政策的论文不断涌现,对于社会政策的研究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对其他国家的社会政策研究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依照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起源的论证,在阶级社会中尤其是国家既存的前提下,统治阶级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统治政策,只不过在某些时段某些范围之内,政策性相对强化或弱化而已。在刑事领域,政策始终成为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刑事政策概念以及作为一门学科被研究,则是以近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为基石、以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开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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