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犯罪论序说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中国刑法犯罪本质的理论
国家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视为犯罪,其实质究竟为何,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各种观点聚讼不定,难以达成共识。在中国,对犯罪本质的理解主要围绕“社会危害性”展开争议。按照社会危害性说理论的观点,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含义,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刑法学理论和新中国建立以来很长一段时期的主流刑法学理论作了泛政治化的说明,认为犯罪是对统治阶级既定的统治关系或者确认的统治秩序的损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社会危害性。
二、外国刑法犯罪本质的理论
在外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的本质则出现以下几种观点的争鸣:
一是权利侵害说。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国家也具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该说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费尔巴哈。
二是法益侵害说。该说系由19世纪初期德国的毕尔巴模(J.M.F.Birnbaum)提出。他认为,犯罪是对作为权利对象的、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招来危险(威胁),即由于侵害了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才为罪。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其中的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三种。国家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法益是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超越个人利益的法益,个人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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