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中既令人烦恼、困惑,也让人痴迷、兴奋。一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众多杰出的法学家沉醉于此,演化出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他们一直在努力解开事实和政策之间纷乱繁杂的关系。直到今天,为了能够在判决和语言技术上对上述两种要素作有效和分别的处理而进行的探究活动仍未停止。
在侵权纠纷中,最能体现事实和政策复杂关系的就是因果关系问题。在19世纪末,法院不加区别地使用“原因”一词,既表示“发生了什么”的意思,又解释法律“应该做什么”的意思。当情势已经日趋明显,单一的原因表达方式已经不足以支持两方面不同需求的时候,法律科学开始确认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因果关系和近因(或法律因果关系)。这被普遍认为是法律分析的成就。两个概念服务于不同的功能,仅在语言上有些相似之处。这些理论或取材于科学实践、逻辑推导,或求之于道德理想、政策考量,每一个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角度上为我们揭示了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的真相。然而,令学者们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没有哪一个理论能够彻底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众多学说理论在揭露彼此缺陷、不足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新的混淆和错误。于是,有学者干脆就认定因果关系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不可解的难题,①而讨论争议如此之大的问题似乎显得有些自不量力。营当我们仔细地研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时,几乎都绕不过去下面一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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