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法律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以社会性别平等为视角
李春茹 陈 苇 冉启玉
男女平等发展既是人权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促进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领域的平等,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我国,男女两性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我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分析现行法律对女性权益保障的不足,提出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建议。
一 保障女性权益对促进女性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目标。其中,男女平等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客观上要求两性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就难以保障女性的社会地位,从而削弱女性的能力,减少其对社会的贡献,不能充分发挥女性在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性发展就会遭到破坏。其次,和谐社会是公正、平衡的社会。女性与男性平等发展是社会公正的前提。正如1995年在我国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认为:“妇女地位提高和两性平等的实现属于人权问题,是社会公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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