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上的物
第一节 民法物的概念的发展及面临的新课题
一、罗马法上物的概念
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概念并非直接源、于罗马法,而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上具有特定含义的重要概念。根据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时期,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奴隶不属于人,属于物。直到1537年罗马教皇保罗三世才宣告,印度人、黑人,或新大陆的土著居民也是“真正的人类”,法律才确认只有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其他非人类的客观存在为法律上的“客体”。只有确立了人与物的两分法,物才可能成为权利的客体。
罗马人用“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或“这个东西是我的”,再加上“根据罗马人的法”来表示真正完整的市民法所有权。罗马法中关于物的概念学说主要可以归结为“泛物说”和“金钱说”两种。“泛物说”认为,物是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都称为物。“金钱说”认为,物指的是凡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可用金钱衡定的事物,包括权利、利益及权利之客体,包括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身份权。“泛物说”将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称为物,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人”概念的对立面,主要强调对物的支配性;而“金钱说”注重“可用金钱衡定”,主要强调其财产性。现代民法的物的概念正是“金钱说”和“泛物说”的结合,民法上的物既是广义的物,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是二者的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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