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损害
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损害指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该产业的建立。实质损害的认定应包含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价格带来的影响,以及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的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倾销进口的数量和倾销对价格的影响
主管机构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进口国境内生产和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度增加。主管机构也应当考虑与进口国相似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度削低价格,或者此类进口产品将价格大幅度压低或在重大程度上阻止了本应发生的涨价
在评估倾销进口对国内相似产业的影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销售数、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产能运用等方面的实际和潜在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对现金流量、存货、就业、工资、增长、筹集资金或者吸收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应当被综合考虑,其中一项或数项都不能必然得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
(二)累积评估如果反倾销调查针对一个以上国家的产品的进口时,主管机构可以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对不同国家产品的影响累积评估:(1)对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确定的倾销幅度大于微小倾销幅度(2%),且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数量并非构成可忽略不计的进口数量;①(2)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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