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作为秩序的经济法
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经济法现象及其理论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这一百年的历史是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兴旺发达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后进国赶超先进国的历史。在这个后进赶超先进的过程中,一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持消极态度的国家犹如在沉睡中惊醒的巨人,猛然发现自己处在社会经济领导的前沿,其历史使命已不只是消极的“警察国家”,同时还是“福利国家”①,特别是强调国家全面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的出现,使得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彻底改观,国家的力量开始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此后国家干预力度有大有小,也经常受到自由主义学说的反对,但从总体上说,此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基本上没有停止过,甚至在某个时期的某个国家或地区更加强烈。
被学界称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的。1887年美国联邦《州际贸易法》的颁布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分水岭②,它标志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进入新的时代,意味着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经常化和规范化。虽然“经济法”这个术语并非美国所创,但从此以后,现代经济法学现象开始引起世人关注,并开始在以抽象思辩著称的德国被加以研究和整理,相应经济法理论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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