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侵权行为基本理论(一)
第一节 证券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一、证券侵权行为概念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对证券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规定
美国并无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是贯穿其证券法律制度之精髓。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多数情况下是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操纵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等。
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颇为完备。美国1933年《证券法》为追究证券发行人和参与人在注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或者在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新证券的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对美国证券法律影响深远的民事责任体系:在该法第5章规定了违反州际商业和邮递禁令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1章规定了注册文件瑕疵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2章规定了因招股说明书和通讯引起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5章规定了控制人责任,在该法第17章规定了欺诈性州际交易的民事责任等。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了强化证券流通市场的安全性,提高公众对流通市场的信心,也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该法第9章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4章规定了征集委托书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6章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在该法第18章规定了对误导性陈述的法律责任,在该法第20章规定了控制人责任,在该法第20章A规定了对同期交易人的内幕交易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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