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救助的界定
第二节 社会求助的内容、分类与形式
社会救助的分类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社会救助进行系统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亦有差别,但每一种标准都可以对社会救助进行穷尽的划分。社会救助的形式是指救助主体通过何种形式实施救助行为、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益,是社会救助的外在实现方式。按照特定的标准对社会救助的分类应是穷尽的,而社会救助形式的列举却是不穷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的救助形式。每一种救助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划入不同的类别。
一、社会救助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社会救助既可能是物质上的权益也可能是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包括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和各种服务。贫困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不同的救助形式。
(一)现金救助
我国于1999年在全国普遍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依补足性原则,发放现金的数额为公民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部分,由于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贫困线的差别较大,因而公民实际获得的救助金额也有差别。
(二)住房救助
对于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政府可以采取发放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或降低租金的方式予以救助,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一种救助形式。例如在德国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所谓“适当面积住房”是指成人每人12平方米,孩子4平方米。美国政府实施的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措施,针对贫民提供免费住宅或低价的房租住宅。我国针对低收入家庭也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采取发放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余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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