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者即开始有了一种感觉,而且这种感觉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和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度展开,越来越强烈。这种感觉就是:我们今天所研究的行政法,相比较于传统行政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和还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种脱胎于传统行政法,但其内涵和外延均有别于传统行政法的新概念行政法(简称“新行政法”)正在形成。
这种于20世纪中、后期即开始出现、目前还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新行政法”究竟“新”在何处、“新”因何在、新向何方呢?对此,我们必须具有学术上的敏锐性,必须对“新行政法”的内容、成因和发展趋势加以研究。否则,我们的行政法学就会成为脱离时代、脱离实际、脱离社会需要的过时学说和陈旧教条了。
一、“新行政法”新在何处?
“新行政法”的“新”主要有三:调整范围的“新”、调整方式的“新”和法源形式的“新”。
(一)调整范围的“新”:从仅调整公域到既调整公域、也调整私域;
从仅规范国家公权力到既规范国家公权力。也规范社会公权力
这一“新”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而为了解决“政府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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