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西方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演变
财产权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必然与私有制相关。因此,在讨论私有财产权前,我们必须区分私有财产权与私有制这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的概念。美国学者非利科斯·科恩(Felix Cohen)教授给财产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充分表达了私有财产权、私有制和国家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他给财产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权只能由下列的标记所鉴明。对世上其他任何人:除非经我的许可,远离我的财产;对这种许可我既可以授予也可以保留。签名:私人。背书:国家。”在这段文字里,财产权、私有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内涵,私有制被认为是普遍承认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财产权来自于国家的承认和保护。①私有制主要指涉一种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两种形式,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即私有制社会和公有制社会。私有财产权是一个法律用语,它主要是指私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全部权利。私有制是一个宏观的制度范畴,它主要用来描述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微观的法律概念,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个人对生活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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