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亚洲立宪主义概念与起源
一、立宪主义概念考察
宪法和立宪主义是宪法学的基础概念,两者从不同范围与程度反映宪法与国家、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长期以来,在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关注了宪法概念本身的变迁与意义,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但对于依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原理——立宪主义价值结构与功能则缺乏必要的关注。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发展不仅需要宪法本身的调整,同时也需要体现宪法精神的一种基本原理的指导。如果说宪法概念表现为一种静态的价值体系的话,立宪主义概念则反映一种指导社会生活的动态的价值体系。日本宪法学家杉原泰雄教授认为,“宪法与立宪主义概念是宪法学的前提,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含义似乎明确,但两者所包含的广泛内容常常被人们误解。因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弄清楚两者的含义。”如果宪法学研究忽视立宪主义概念本身的价值,那么实际上失去了解释宪法现象的原理与根据。
(一)“立宪主义”一词的译法
立宪主义概念的解释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它的译法,即英语的Constitutionalism,法语的Constitutionnalisme,德语的Konstitational—ismus,有多种表述方式。目前,主要译法有宪政主义、宪制主义、宪法主义、立宪主义、立宪政治、宪政、议会中心主义、责任政治等。这几种译法实际上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宪法和立宪主义概念的认识程度。就Constitutionalism原义来说,立宪主义与宪政主义的译法相对来说更接近一些,而其中立宪主义的译法更为准确。因为,立宪主义是依宪法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政治原理,在制宪、行宪与修宪等不同环节上起着价值引导和原理的指导作用,其中制宪是立宪主义运行的基础与前提,没有制宪活动,难以形成行宪的过程。但立宪主义并非仅指立宪活动,其价值在于反映和实现宪法精神。宪政主义也十分接近Constitutionalism的意义,有时可与立宪主义通用,就其内容本身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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