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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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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比较法:法院与书院:近三十五年史:the story of the last thirty-five year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187479
  • 作      者:
    (英)巴兹尔·马克西尼斯(Basil Markesinis)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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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由于这部著作的特殊性,为了比较好地理解它,那么像对英国读者一样,就这部著作及其作者也要对中国人和中国的读者在开头多介绍两句。
  实际情况是,这部著作是由一位受不同文化熏陶的人所撰写的。因为,该著作打算描述的38年的独特职业经历,部分带有自传性质,部分涉及法律方法论。尽管作者的生活远非典型,但是这种经历——作者自己的经历一是独特的。因为作者是一名学者,但是作者也从事法律实务,作者结合了法律职业的两个方面,而且作者不是在一个国家而是在许多国家从事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作者是在民法传统中长大成人,然后在普通法中接受教育。在超过25所法学院和几家法院中,作者花费了毕生大部分时间尝试把一种法律传统向另一种法律传统的当事人、法官和学生进行解释。对作者来说,这种语言、教育、漫游在不同地方和思想上的复杂经历是由同样的复杂背景所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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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说的噩梦般的问题(诸如约因、信赖、过失和违约)。由雷多冯·萨科教授先前的弟子们激活,并极大地借鉴了施莱辛格研究方法,即所谓的后来的特伦托计划显现了他(部分地)建立的方法论如何宽广和有用。但是,按照我本人的观点,施莱辛格的“共同核心”的著作在美国课堂(和期刊文献)上的影响几乎是微乎其微,老实说,就像它在法院的影响一样近乎于零,我认为我在后面第三章提供的统计资料支持了这一观点。
  弗莱明是另一位酷爱比较法并具有满足比较法的语言能力的德国流亡者。尽管他在加利福尼亚伯克利分校任教的多年期间获得了美国比较法学界的广泛赞誉,但是他仍然无法为比较法留下一部杰作,或留下一种为其他比较法学家所遵照的独特方法论。L大J为,尽管他(常常难以察觉)把其令人敬畏的不同法律体系的知识(尤其是德国的)编纂到他的侵权法教材,以及晚年他为《法律季刊评论》所撰写的敏锐的判例解释中去,但是他涉猎的外国法是常识性的,同任何中心论题扯不上关系。因此,他的名字主要通过其十分独特的教科书长期为人所知。尽管这常常要协调澳大利亚、美国以及英国至少三个主要普通法法域的解决方法和观念一一在这种意义上教科书是一部实用比较法的杰作,然而,这部教科书对比较法方法论(可以理解)却没有提供线索。这种把截然不同(经常)的材料结合的东西是弗莱明通过其言简意赅的语言展示了其完整结果的细节材料的掌握。不过,寻找向师傅学习的比较法学家恰恰得到的是现成品,而不是有关他自己如何得到产品的操作指南。按照我的观点,该著作同弗莱明的天赋以及漂浮在轻描淡写的字里行间的毫不相关的灵感密切地相关,因此,在他离世后很难看到该著作保留下来;倘使他的著作保留下来,那也绝不是同一部著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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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题记
中文版序
序言
前言
致谢
第一章 反思比较法的现状(Ⅰ)英雄暮年
(一)穷舍与富邻
(二)衰落
1.缺乏明确的专题、发人深思的论文和新方法论的创新
2.英美的比较法学家
3.留下一种研究方法
4.思想观念衰落的终曲

第二章 反思比较法的现状(Ⅱ)英雄之死和社会需求的时代
(一)策略的出现
(二)持久的拉贝尔方法
1.单一主义
2.静态
3.过程
4.忽视公法
(三)功能实刚性:多些同类药
(四)旧(不良的)做法和新(愚蠢的)威胁
1.欧洲中心主义:一种缺陷?
2.后现代主义的模糊
3.窒息的拥抱
4.新旧学派的共同错误
(五)从英雄到当代全球化运动

第三章 福音书与布道者之名望的传播
(一)追求的目标
1.语言的重要性
2.引用的人们在哪里
3.溢美的名望
(二)告诫与解释
(三)若干原始数据
(四)吸取教训
1.教训之一:需要向下调整引用,对每位作者个别注意
2.教训之二:比较法中的名望和遗产
3.教训之_一:学派引用和推动的力量
(五)德国的状况
1.实证法传统
2.主流的法律解释方法
3.比较法材料的竞争渊源
4.立法改革领域的比较法
(六)南非事例
(七)补充说明

第四章 外国法启示本国法:格雷特雷克斯诉
格雷特雷克斯案的经验教训
(一)付诸实践的理论
(二)德国模式
(三)德国观念在格雷特雷克斯一案中的运用
(四)未决问题
(五)美国的观念
(六)若干初步结论

第五章 公法领域关注的研究方法
(一)引论
(二)比较研究
(三)法院的推理
(四)寻找重建
1.涉及政府机构责任判决中的政策因素及观念
2.基本哲学观的分歧
(五)宽泛的结论

第六章 故步自封与犹豫不决??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对外国法的态度
(一)开放型社会
(二)宪法及其法定解释
(三)支离破碎的法院
(四)一致性:以无关理由反对外国法
(五)对外国法相关性的严词拒绝
(六)“消极主义”令人兴奋的一面
(七)可能促进思想狭隘风气进一步扩大的广泛原因
(八)同世界上其他法院的比较
(几)同法国的比较
1.法国对比较法的一一般态度
2.谁能够在促进法国适用外同法上起带头作用
3.如何使外国法的运用更具有吸引力
(十)补充说明
跋语展望未来
附录一 阿特金勋爵和H.C.格特里奇教授的通信密函
附录二 德国研究方法
附录三 检索数据库
缩略语
索引
译余废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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