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案例分析的方法与学理——兼谈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屏幕
案例的作用
·对概念、程序的形象说明
·法律问题的解释(“澄清”或“划线”的功能)
·发展有关的理论、学说
·推动从“案例”到“判例”的制度建设
第一个部分我就要讲一下案例的作用,但我不用屏幕上的抽象语言,而用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画面上的表达由同学们看着自己思考。第一条对概念、程序的形象说明,比如说甲、乙两个人争一块地,甲起诉乙说地是我的,乙作为被告说地是自己的,二人各不相让。此时有与原被告没有关系的第三者丙站出来说:“这块地不是甲或乙的,而是我的。”这是什么人呢?(场上回答:第三人)对,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全部是他的,他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说这块地有一半是他的,他就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家看,这样一个例子就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概念说明白了,这就是案例的第一个作用。
我同样以一个例子来解释案例的第二个作用,我们都知道共同诉讼这一程序或制度,其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必要的共同诉讼。那么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呢?按照法条的解释就是诉讼标的同一、有多个当事人的诉讼,而此处我们就用案例的方法来解释。比如说共同共有,假如刚才那块地的所有人,双方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且不是按份的共有而是不可分的,那么发生纠纷打官司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法院也必须依职权追加。或者说关于一份遗产,在还没有分割前发生了争议并进行诉讼,那么有继承权的所有兄弟姐妹就必须共同参加,只来其中一个或两个都是不行的,其他人都必须参加进来,除非你放弃实体权利。因为遗产没有分割就不知谁究竟应该占多少,其本身就是不可分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这些都算说明概念的典型或者说是该概
念的核心部分,因而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当我们到达概念所覆盖的范围边界时,就不这么简单了。比如说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什么叫同一诉讼标的共同侵权呢?一个人打了某人一拳,另一个人又打一拳,第三个人又踢一脚,复合起来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是没有问题的。但不可分吗?受害人先告打自己一拳的那人,后告踢自己一脚的那人,难道不可以吗?但那什么才是不可分的共同侵权呢?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它的核心部分或典型表现,就像我们说哪些是第三人哪些是共同诉讼人一样,有些会显得一目了然,不言而喻。但麻烦是在司法实践中,总会有些案件在概念的边界上游移,我们不知道是否应该把它归入某一概念或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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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学术也是轻微良声,它需要我们忘却世间的激越,在寂静中倾听。
——郑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