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明与法治文明
第一节 文明的概念
“文明”是历史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政治学等学科中的专门术语,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它的使用频率也非常高。从世界范围来看,文明是当代各国共同承认和追求的价值,构成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但是,“文明”一词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用法和含义,现举数例作为参照:
法国《世界百科全书》认为,“文明”一词用法甚多,而含义往往不太确切。一般地说,可把该词的明意和暗意分为三大类:(1)在通常的语言中,文明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用以确指开化的社会,它从反面意味着有不文明民族或野蛮民族的存在。(2)文明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集体存在的某些表现可被称做文明现象,如果这些表现由制度和生产加以具体化,就叫做文明事业,某些其他表现显然不配列入这个范畴。(3)“文明”一词还适用于民族群体或社会群体。文明意味着社会的高度发达,换言之,它具有一系列特征。具备这些特征的社会各有其独特的个性,因而在历史上或在各民族中占有特定的地位,这就是不同的文明形式。可见,文明的第三个含义与前两个含义有联系,并且是它们的客观形式。可以说,正是第三个含义才使文明概念可用于分析社会现实。
日本《世界文化大事典》认为,文明是指一个社会或国家精神的(艺术、宗教、道德、科学、法律等)和物质的(产业、技术、经济等)、生活的总体而言。狭义的说法,即将前者(精神产物)称文化,后者(物质产物)称文明。从历史上看,“文明”这个词汇从启蒙时代就开始被人们所注意,表现了哲学家们对人类和历史的进步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文明是一个同未开化和野蛮状态相对立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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