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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文明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772179
  • 作      者:
    范进学, 夏泽祥, 秦强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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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进学,男,1963年5月生于山东临朐,宪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宪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同时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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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治文明论》主要从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法治文明的含义及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法治文明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属性。《法治文明论》通过对法治文明的逻辑结构、内容体系和价值目标的阐述,全面揭示了法治文明在整个人类文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在西方法治国家的文明进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互动关系的实现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推动的结果。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自由、平等、权利有着天然的联系,而自由、平等、人权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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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文明与法治文明
    第一节  文明的概念
    “文明”是历史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政治学等学科中的专门术语,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它的使用频率也非常高。从世界范围来看,文明是当代各国共同承认和追求的价值,构成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但是,“文明”一词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用法和含义,现举数例作为参照:
    法国《世界百科全书》认为,“文明”一词用法甚多,而含义往往不太确切。一般地说,可把该词的明意和暗意分为三大类:(1)在通常的语言中,文明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用以确指开化的社会,它从反面意味着有不文明民族或野蛮民族的存在。(2)文明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集体存在的某些表现可被称做文明现象,如果这些表现由制度和生产加以具体化,就叫做文明事业,某些其他表现显然不配列入这个范畴。(3)“文明”一词还适用于民族群体或社会群体。文明意味着社会的高度发达,换言之,它具有一系列特征。具备这些特征的社会各有其独特的个性,因而在历史上或在各民族中占有特定的地位,这就是不同的文明形式。可见,文明的第三个含义与前两个含义有联系,并且是它们的客观形式。可以说,正是第三个含义才使文明概念可用于分析社会现实。
    日本《世界文化大事典》认为,文明是指一个社会或国家精神的(艺术、宗教、道德、科学、法律等)和物质的(产业、技术、经济等)、生活的总体而言。狭义的说法,即将前者(精神产物)称文化,后者(物质产物)称文明。从历史上看,“文明”这个词汇从启蒙时代就开始被人们所注意,表现了哲学家们对人类和历史的进步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文明是一个同未开化和野蛮状态相对立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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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文明与法治文明
第一节 文明的概念
第二节 文明概念的外延与法治文明概念的提出
第三节 法治文明的含义

第二章 法治文明在人类文明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法治文明的独立性
第二节 法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相互作用
第三节 法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治文明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整合

第三章 法治文明的逻辑结构
第一节 法治意识文明
第二节 法治制度文明
第三节 法治行为文明

第四章 法治文明的内容体系
第一节 宪政文明
第二节 执法文明
第三节 守法文明
第四节 司法文明
第五节 权利文明

第五章 法治文明的价值目标
第一节 契约精神:法治文明的观念表达
第二节 民主政治:法治文明的制度基础
第三节 法治政府:法治文明的权力要求
第四节 人权保障:法治文明的价值原则
结语:法治文明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集中体现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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