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戈达德(Goddard,1877-1971),1898年毕业于牛津三一学院,1899年进入格雷会馆,1946-1958年任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他很少讲宽大,总是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他在抑制英国二战后的犯罪浪潮方面给下级司法人员树立了一个可贵的榜样。戈达德从1917年起先后任普尔(多塞特)、巴斯和普利茅斯的纪录法官直至1932年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法官。1938年任上诉法院常任法官,1944年任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并被封为非世袭的男爵。他以69岁高龄出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特别引人注日。
【2】四大法律会馆:12世纪晚期到13世纪上半叶,三大中央法庭(即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巡回法庭)陆续从综合性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专业司法机构。它们分别由3-4名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组成,垄断了司法审判权。与此同时,一个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职业律师群体应时而生。法官全部由出类拔萃的资深律师担任,因此,法官和律师关系密切,组成一个封闭性的职业集团。他们自发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即林肯会馆、格雷会馆、内殿会馆、中殿会馆,自足自主地开展法律教育、授予律师资格和进行职业管理,不受政治当局的控制。结果是,“在17世纪以前,(普通法)法庭一直是独立的,尽管王室法官像所有其他官员一样,根据国王意志而任职,但一旦被任命后,其任期在实践上是有保障的。”法庭专业化、司法职业化和法律人员自治化的过程,亦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过程,其结果是防止了专制国家普遍存在的那种司法行政化、法官官僚化情形的发生。法官和律师凭借相对独立的法庭和职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拒包括国王在内的外界强权的干预,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入和法律代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入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形,伦敦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县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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