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南北朝乡村行政组织
东汉末年以来,乡里亭制度随着国家权力的瓦解日趋式微。伴随着政权的分裂,南北朝的乡村管理制度也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着:南朝的村落逐步具有了自然聚落与法定乡村组织单位的双重意义,而北朝的乡村管理制度则经历了乡里坞壁、三长制两个不同阶段。
第一节 南北朝的乡里
一、南北朝之前的乡里
乡里亭制度是两汉时期地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是县之下的一级政府机构,里是乡之下的居民组织,而亭则是专门的治安保障机构。①
西晋的乡里制度见于《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有关两晋乡里具体情况的史料很少。《晋书》卷九四《翟汤传》云: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
这条材料中的“乡吏”表明,当时的乡是存在的,而且设有相关官吏。
十六国时期的乡里制度在户籍材料中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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