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社会关系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对象——灾后社会工作的实践反思
一 社会工作是以个体的社会关系为
对象的社会技术
一个学科的成立取决于它是否有稳定、明确的研究和工作对象,这种研究和工作对象规定了这一学科的本质。社会工作要取得自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和明确的角色,同样必须要明确其研究和工作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的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工作的本质进行了规定。王思斌在其《社会工作概论》中对社会工作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更确切一点说,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服务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行善活动。”“这个定义还指出,社会工作以受助人的需要为中心,并以科学的助人技巧为手段,以达到助人的有效性。由此可见,社会工作同怜悯、同不考虑受助人的现实需要及接受服务能力的配给式福利也不相同。可以说,社会工作是充分考虑到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体性,运用尽可能有效的方法帮助受助人满足其需要、摆脱困境的活动和过程。”(王思斌,1999:13)联合国在1960年出版的《国家社会服务方案的发展》中认为:“社会工作是协助个人及其社会环境,以使其更好地相互适应的活动。”(转引自王思斌,1999:13)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技巧和艺术,是一种专业服务过程的观点。应该说,这些研究都对社会工作进行了规定,对于明确社会工作与其他学科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但更深入地反思这些研究,我们会发现,这些研究还没有从根本上把社会工作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究其原因,在于这些研究还没有完全明确社会工作的对象,并给予明确的界定。
说社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助人活动,这种观点并没有错。但进一步思考就会提出其他专业工作如医疗、法律援助等是不是科学的助人活动?如果是,那么,社会工作与这些专业的助人活动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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