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政府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基本现状分析
第1章 公务员诚信的特征与社会价值
二、公务员诚信与政府诚信的关系
政府诚信与政府的起源密切相关。近代西方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认为政府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在处于一个自然状态下,社会由理性人构成,因为生活的不便或对于秩序的需要,个人通过契约让渡出部分或全部权利交给公共机构,这便是政府。人们建立政府的初衷是利用政府“保护人们实行他们所缔结的互利的协议,而且还促使他们订立那些协议,并迫使他们同心同德地促进某种公共目的,借以取得他们自己的利益。”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政府,使每个人都置于公意的指导下,这就形成了政府和社会的契约关系,它实际上是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人们将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期望获得能维持其利益的公共的产品,这也形成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如制定法律与法规,提供公共设施等。政府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获得相应的利益,如维持政府继续存在和发展所需的政府官员的工资、地位、荣誉及其它合法的利益。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成立首先是基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即认为政府有诚意、有责任感、有能力履行职责或义务,实现人们的最大利益。它的存续基于作为代理人的政府依据人们的意愿和期待忠实且成功履行职责,获得人们的信任。这种关系中存在着人们对政府履行契约行为的整体的评价或判断,以契约是否实现为客观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对政府诚信赋予这样概括:即人们对政府履行契约管理社会经济行为做出的整体评价或判断后所给予的信任。
1.政府诚信主要通过公务员诚信行政表现出来
对政府来讲,公务员是构成政府整体的主要要素,是各级政府所执掌之行政权力的直接承担者。政府的诚信状况首先要通过不同级别和职务的公务员的诚信行为体现出来,离开了公务员的诚信,各级政府的诚信就无从谈起;不提高公务员的诚信水平,整个政府的信用水平就无法得到提高。“从终极意义说,政府官员是全部政府行为最终的微观主体,所有政府行为最终都是由政府官员完成的,所有的公共权力行使都是经由政府官员之手实现的。但每个政府官员都是活生生的,有着七情六欲的现实的人。”②就是因为政府的诚信状况、社会对政府的评价要通过每个公务员行政行为及诚信度来体现,而每个公务员又都有自己利益的追求,所以不断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和提高对公务员的教育质量水平,严明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培育公务员奉公、服务、廉洁的高尚品德和精神,使公务员能够在科学规范的环境中自觉地达到诚信行政所必须具备的言行,成为各现代化国家永恒的建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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