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历经30年锤炼,已取得初步成就。这些成就集中表现在:一方面,在宏观认识层面,对行政法的认识已由初期的只调整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上升为当今体现行政法治与服务型责任政府的理念以及规范政府行为方式的一套公法规范,即体现在中国颁布实施的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另一方面,在行政法律规范微观构成上,已初步建立起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涉及规范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律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④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③与其他规范性文件④所组成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从行政法制发展趋势看,中国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总体呈现出由单纯管制型规范向全面治理型规范、由警察(重制裁)行政向服务(多给付)行政过渡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针对传统空白领域不断加强的立法例,即是佐证。⑤其中,集中体现服务型责任政府的制度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
30年来,我国政府转型集中体现在:政府不再当然地被假想为一个全能的“超人”,其职能逐渐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主要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朱维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祖燕、闫晶对本文亦有贡献。
①行政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以规范、调整政府行政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公法规范。
②根据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怯”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2002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第1款)
③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2002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⑤比如: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07年《节约能源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政府在电子政务与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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