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在立法机构中通过争取较大的预算份额不同,我国政府部门是通过将部门职权利益化的形式来直接获取部门利益。发达国家政府部门虽然也存在着部门利益,但正因为这种利益实现方式的巨大差异,才使得它们较为容易选择遏止部门利益恶性膨胀的环节。
“部门职权利益化”,就是以狭隘的部门团体利益为导向来巩固与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职责。既然在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实职权法定的原则,各部门的职权又处于调整之中,于是,许多行政机关的职权带有“自己争取”的色彩。对待有利的职责(收费权、审批权、处罚权),就像橄榄球比赛一样,你争我夺;对待利益不大的职责,就像击鼓传花一样唯恐落在自己身上。把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继承下来的职权当作是自己部门的专有权限,任何人都动不得。这样公共行政权力就面临着部门私有化的危险。部门职责的扩大与缩小,归根结底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由于社会需求的变化,有的部门职责萎缩了,有的扩大了,因而各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部门利益结构平衡不断被打破的过程,也是部门利益争相实现最大化的攀比过程。这种相互攀比的机制,使得追求狭隘团体利益的政府部门处于一种“索取性竞争”亢奋之中,明明是违背公共利益的索取,却理直气壮,心安理得。
“部门利益法定化”是在推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部门利益实现的又一种独特形式。“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把体现部门利益的职责法定化,就等于为部门利益上了合法化的保险。根据美国行政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在《美国官僚政治》一书中的描述,美国政府部门对约束自己的法律,有一种排拒心理。而当前我们的政府部门却是争相就部门立法,争相跑立法规划。这既说明我们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空前提高,另外也有借法律规范来巩固部门利益的一面。对那些职责交叉、职责延伸日久的部门来说,都想立法,但最终谁也难以及时出台。政府法制部门与人大立法部门协调不了,多是搁置与推迟,不利于依法管理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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