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
Ⅲ 我看人大决定权
四 当前人大决定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们对人大决定权的重视和研究不够。一些同志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除立法外,往往只把人大当作一个监督机关,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讲监督的多,讲决定的少;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思想上有顾虑,考虑“不越权”多,考虑“失职”少,甚至宁可“失职”也不“越权”。
2.机制尚未完全理顺。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党政共同决定重大事项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仍然比较普遍和通行。许多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交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往往是党委直接决策后交“一府两院”执行;有的则由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要求贯彻执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以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3.有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将国家或地方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普遍感到难于把握。只有对于“计划”和“预算”的列举式规定由于比较明确,人大决定权行使得比较好;对于概括性的规定行使较差,需要法律作进一步的细化。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