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和职责<br> 一、党支部的建立<br> 党支部建立的原则<br>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相关规定,党支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生产、工作和学习单位来建立。<br>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都应当建立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如党员50人至100人的基层单位,应从有利于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实际出发,视工<br> 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也可以成立党支部。<br>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和临时党支部。<br> 联合党支部的建立<br>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党员呵与同一地区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的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由于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分布在不同单位,彼此缺少了解,组成党支部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或协商并组织工作,待党员互相熟悉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在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任命支部书记或代理支部书记。联合党支部具备一般党支部的职权。<br> 临时党支部的建立<br>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需要一段时问,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成立不起来正式党支部的,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脱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新组建单位的临时党支部,除了日常工作外,还要负责建立正式党支部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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