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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0473688
  • 作      者:
    (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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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主系统,只有当这一制度满足政治正义的基本权利要求,保障所有公民法定的社会生产财富,才是公正的。在其没有满足这些条件之前,都理应受到批判,谋求改革。”在有关工作市场政策、税收政策、教育政策、观念和意愿自由的矛盾中产生了对基本原则的讨论:我们如何理解“社会正义”。在《外国伦理学名译丛: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一书中,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证明。该著讨论的是有关平等的理论,对社会不平等的允许是建立在既定的与公共证明相联系的基础之上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社会正义的要求在具体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必须符合正义的基本原则,正义原则应该广泛地体现在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法律、教育和文化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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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两个正义基本原则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一个公正的社会通过以下特征而体现,即它的重要制度要满足两个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表述如下:
  第一,在一个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完全相应的系统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该系统与所有人享有基本自由的系统是相容的,在这一系统中平等的政治(仅指政治的)自由的公平价值将得到保障。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它们必须满足所有的工作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二)它们必须做到最有利于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
  此外,隶属于这两个基本原则的还有在其之间业已存在的优先性关系的确定。这里,第一基本原则相对于第二基本原则的两个组成部分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在第二基本原则的两个部分之间,则是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相对于差异原则占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差异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些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成员的有利的方面。
  罗尔斯是通过列出基本财富的目录将两个正义基本原则的内容具体化的,它所涉及的是基本财富的分配。对基本财富的理解,罗尔斯认为它们是既定的自由,前设权利和普遍的实现手段,所有的公民对它们的需求将得到同等程度的分配,以便公民们对于公正的社会合作所需要的基本的道德能力能够获得相应的发展和体现。基本财富的目录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由现代宪法所确认的政治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如积极和消极的选举权,政治演讲自由,宗教和良心自由以及在法治国家的思想中所总结的对个体的保护权利和自由;(二)自由迁移和职业的自由选择;(三)与公共职业和社会地位相结合的前设权利和特许权;(四)收入和财产权;(五)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
  这些基本财富是社会性的财富,它们通过以下特征而区别于如健康和精神力量的自然财富:它们的供给和分配多多少少是间接地通过一个社会的制度性的基本结构所确定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个社会的政治宪法、经济秩序和其他基本的制度安排,比如说家庭和教育系统。我们可以将罗尔斯的基本财富在其后再细分,两个基本原则的哪些部分规范着它们的分配。政治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在第一基本原则的规范之下;社会的前设权利和特许权,收入和财产权受制于第二基本原则。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迁移并没有被完全明确地归类。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它们一方面属于重要的宪法内容,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它们是作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而受到宪法保护的;另一方面,罗尔斯本身并没有将它们作为受第一基本原则来调节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加以描述。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在基本财富中占据了一个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因其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因为对自我尊重的保障是在两个正义基本原则指导下通过和谐的方式来公平分配其他基本财富的前提条件。
  第一节 政治的和公民的基本自由
  当我们来审视两个基本原则的运用时,在一个社会的制度性的基本结构范围内的两个领域是应相互区别开来的,即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从内容上看,第一原则要求首先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的和相应的基本自由,即通过制度来确保他们在那些与集体性事务相联系的决策形成和确定时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其次,所有平等的和相应的公民基本自由应得到保证和确定,在某个既定的界限内集体的决策允许介入单个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第一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另外的言辞表达民主和自由的宪制国家的实现,宪制国家能够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并能保障其公民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权利。
  平等的政治和公民的基本自由的要求,以及对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保障,都是同法律制度和实际经验的框架条件紧密相连的,唯此条件下在一个社会中合法的政治决策才能形成。这里合法的政治决策应理解为对所有公民都是有义务遵守的,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暴力机构强制执行。政治的基本自由最终涉及对于与集体性事务相联系的决策的平等和相应的参与权利的制度保障。通过对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保障进而能够确保,那些与此相结合的权利能为所有公民真正享有和利用。按照民主社会的平等性思想,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拥有不依赖其社会地位而与他们的天资和能力相符合的机会,去担任政治职位和参与集体决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针对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业已存在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以此来限制那些拥有更多手段的社会成员在政治决策的酝酿过程中控制对资源的需求,或者通过这些措施能够给那些对社会影响极其微弱的社会成员提高可支配的公共手段,以便给他们带来政治参与和实现的公平机会。这样,就能够避免那些因其社会出身而比其他人占有丰厚的资源并拥有更大影响力的成员,借此在政治观点和意愿的形成过程中就为自身谋求并获取不公平的优惠。
  第二节 公平的机会均等
  除了自由的基本原则以外,第二个与社会正义问题相联系而总结出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个进一步的应用领域。它涉及一个社会整个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与所有由基本的制度结构所确定的社会阶层和差异的形式相连接的经济、社会和教育系统。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是将社会正义问题作为一个探讨这样的不平等所允许的范围的难题而提出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第二个基本原则的两个部分陈述了最高指南。第一部分要求给所有社会成员在值得追求的社会职位的竞争中提供公平的机会;第二个部分,即差异原则,涉及社会收入和财产的分配。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社会是公正的,当且仅当这一物质上存在的不平等是为了最有利于那些在社会中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
  这一由罗尔斯在讨论中引入的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概念,无论是从分析性概念的意义上,还是从道德观点的理解上,都是一个很复杂并很难理解的概念。在此,我仅局限于就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的语境下对差异原则的理解,提供最基本的必要的解释。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意义是很明确的,当我们将其作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来理解时。只有当社会制度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相同的法律上的可能性,使他们对有价值的社会职位的追求能够实现,最后这一公平的机会均等才能真正体现。任何人,当他(她)客观上来说满足了所要求的条件,不会因为法律的条文而被阻碍,接受他(她)所希望的教育或从事既定的职业。如果法律使某些人仅仅因其出身、肤色、性别、宗教信仰,而不考虑他们的专业能力,禁止他们从事某些职业或进入政府部门工作,该法律就违反了形式的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该法律就是不公正的。公平的机会均等的观念是从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这一最低要求出发的。其目的是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在其中不仅仅是法律上允许所有人去追求并从事富有吸引力的社会职业,而且所有具有相似天赋和才能的公民因此事实上拥有可比较的机会,去实现他们相应的生活目标。这是以此为前提的,即任何人不会因其家庭出身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或其他形式而受到社会的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被阻止去发展和实现他们的天赋和才能。在形式上的机会均等中,已经通过相应的法律组织形式使所有相关的社会制度达成这样的前提,即各方面的社会政治计划因此都以公平的机会均等为前提条件。比如,这些计划必须通过对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财政资助而起到调节作用,来减少已经存在的社会不公正对待和歧视的形式,并去加以平衡。
  第二个基本原则的两个部分要求,提出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以及实际执行这一原则的重大困难。对差异原则的运用本质上出现了实际的经济问题,原本体现机会均等的尝试引起了根本的道德问题的介入。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满足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这一点是已达成共识的。所有社会成员事实上对与他们的天赋和才能相称的高标准可实现的生活计划拥有相同的权利要求,因社会的起始地位或其他形式的不公正对待和歧视而对个体的生活机会加以限制,在道德上是不可证明的。因此,那些旨在改善不利群体的教育机会的社会政治计划不仅在政治上值得期待,更是社会正义所必需的要求。正如所有内容上确定的正义目标,在实现机会均等的时候还是会出现目标和规范的冲突。这在教育和妇女促进计划领域会更明显。每个人的教育机会本质上都会受到他在家庭中所接受的启蒙性的社会化的影响,因此,由其父母的社会地位来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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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版序
前言
第一章 两个正义基本原则
第一节 政治的和公民的基本自由
第二节 公平的机会均等
第三节 收入和财产作为基本的财富
第四节 差异原则
第五节 自由的平等
第六节 公平的机会均等的优先性
第七节 程序正义和平等的趋势

第二章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
第一节 哈特的评判和罗尔斯对其自由理论的回应
第二节 作为道德人的公民:两个基本能力
第三节 基本财富的等级
第四节 优先性论点概览
第五节 最高等级的利益
第六节 优先性的证明
第七节 三个进一步的观点

第三章 罗尔斯对差异原则的证明
第一节 共识的必要性
第二节 原初状态的论证模式
第三节 原初状态的方法论角色
第四节 两个基本的比较
第五节 最大最小值策略
第六节 哈萨尼的批评
第七节 拉普拉斯规则
第八节 “承诺强迫”
第九节 个人决策和道德证明
第十节 对最低保障的证明
第十一节 差异原则的其他论据

第四章 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
第一节 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资源观
第三节 自我尊重和认同
第四节 认同观点

第五章 规范的公共证明
第一节 独立自主和公共证明
第二节 公共立场
第三节 人的概念的论证角色
第四节 作为规范证明接受者的人
第五节 方法论补充
第六节 理性的多元主义和公共证明
第七节 规范证明的麦金太尔观念
第八节 对自主性原则的辩护
第九节 小结

第六章 基本需求所涉的道德权利
第一节 基本物的平等作为基础
第二节 对不平等分配的证明理由
第三节 对进一步观点的分层透视
第四节 紧急状态下的援助
第五节 紧急状态和被证明的道德需求
第六节 紧急状态引发的主体感知
第七节 六个条件
第八节 伙伴式援助
第九节 被证明的共识的可能性
第十节 对基本需求指涉的权利的判断标准

第七章 人际比较
第一节 基本需求所涉的人际比较
第二节 公众认同的价值
第三节 享乐主义者的福利观
第四节 对幸福的追求应优先实现
第五节 客观的福利观念
第六节 公众认同的福利特征
第七节 福利和福利机会
第八节 基本物的平等和最小福利机会
第九节 森的“职责”和“才能”
第十节 结束语

第八章 与业绩相连的道德权利
第一节 业绩作为道德上的分配标准
第二节 主体的努力和生活贫困
第三节 人际之间的贡献比较
第四节 生产贡献的价值
第五节 对个人贡献的认同
第六节 道德上的责任能力问题
第七节 三个关于生产业绩的不可计算性观点
第八节 自我责任决策的意义
第九节 实践的结果

第九章 差异原则的引入
第一节 前提条件
第二节 双边优惠的条件
第三节 差异原则的引入
第四节 最大最小化分配和词典式序列分配
第五节 一个可能的疑问:从d点向右的分配
第六节 必要的质量:从d点向左的分配
第七节 嫉妒曲线测试
第八节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原版索引词中外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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