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主题。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而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内部之间,自然、人和社会之间互相融洽、彼此协调、关系良好、有机整合、社会运行没有冲突的状态,这是有机统一、和谐互动、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社会。
(一)民主法治的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民主法治首要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社会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律相结合,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落实。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公共属性。政府信息产生于公共管理领域,是利用公共财政生产的,在所有权归属上,这些信息属于人民群众,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获得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是公民的权利。民主社会应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前提,公民只有在了解政府机关工作内容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享有民主,也才能够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行使民主权利。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公开信息是政府的义务,是主权在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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