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有限政府
第一节 政府角色从“全能”到“有限”的转换
一、政府及其职能的变迁
(一)政府概说
当我们谈论政府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政府”。政府是一个在生活中使用频繁的词,但人们对政府的含义却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政府”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如李寿初在其著作《中国政府制度》中,将政府定义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
的总和,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朱福惠教授主编的高等院校法学教材《宪法学原理》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就是指的广义上的政府,泛指以国家的名义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掌握并行使行政权的机构,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如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就从狭义的角度对政府进行解释,认为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例如我国的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此可见,政府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其涉及的范围也就有很大的区别,广义的政府实际上等同于国家,而狭义的政府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代名词。
本书所要探讨的政府是狭义的政府。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所讨论的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国家,政府体制和组织形式差别很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阁制,即政府由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组成,该领袖出任政府总理,该总理提名内阁组成人员,政府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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