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社会制度体现应有的公平性。因为只有在公平的社会制度保障下,社会实践才具有可预期性,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个人才得以凭借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自身的发展欲望。发展欲望得以实现,激励才能成为现实。
实现社会和谐,一方面要保障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社会实践条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要保障不同社会行为主体得其应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付出才有所得,付出与所得是成正比的。而付出能否得到相应的回报,关键又取决于不同社会行为主体之间所能利用社会条件的差异。在等量付出的前提下,所依赖社会条件的优越程度或时间上的先后不同,从中获取的利益也不同。正因如此,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才对社会管理提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践中,只有首先在社会制度中贯彻上述原则,社会管理才可能有基本的公平。
在社会发展尚未达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和利益保障的前提下,实现机会的平等和提供基本的利益满足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此,社会制度必须体现公平竞争与机会均等原则,为所有社会行为主体提供同一的竞争平台。与此同时,作为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机制,社会制度还必须承担起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不受他人乃至国家侵犯的责任,一旦受到侵犯,应有相应的救助制度来弥补受损失的利益。
公平性是社会制度取得合法性的基础。当然,社会制度建构仅仅体现公平性还远远不够。由于不同群体和个体对社会的贡献不同,从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社会制度的建构还应在维护基本社会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对利益满足进行差异化处理,来激发社会行为主体的工作动力,促进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以实现社会更高、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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