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特权还是平等: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兼论“公益产权”概念的意义和局限性
金锦萍
【摘要】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归属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因“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显得更为清晰,但是却会导致对于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财产所有权的认识误区。非营利组织财产上的特性既不应该抹杀非营利组织对于其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也不应该使其取得超越其他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公益产权 所有权
一 问题的提出
毋庸置疑的是,根据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阐述,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在财产问题上存在诸多差异。有学者根据这些差异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界定为“公益资产”,以区别于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王名教授旱在2002年就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界定为“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贾西津博士在其专著《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组织部门战略研究》中专门论述了“公益产权”问题。后来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去讨论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问题。
“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有其积极意义,但是笔者也担心其所可能导致的认识误区,导致对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保护的认识上的偏差:其一,对于“公益产权”是否考虑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手段?其二,“公益产权”的提法是否会导致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财产所有权的模糊,最终置非营利组织财产于不利境地?另外,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非营利组织财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导致有民众误认此乃法律的空白。如此解读会进一步导致对于非营利组织财产归属和适用情况的误解,不利于实践中对于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切实保障。本文正是为了消除这样的困惑和担忧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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