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分析,较为持平的结论是亚历山大里亚的犹太人拥有部分市民权。犹太人肯定不拥有全部市民权,然而因着市民权的幅度没有严格界定,犹太人的世俗生活权利似乎与希腊罗马人同等。于犹太人而言这非常重要。他们因着托勒密王朝和罗马帝国的并非完全毫无保留的慷慨馈赠,发展出他们自身的内部机构例如会堂、学校、法庭和进行慈善性捐款活动①,这导致他们误以为自己在这些方面上应该具有完全的主导权,以至于认为这就是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例如,犹太人把所捐得的钱送往耶路撒冷是引来非犹太人反感的最主要一项,犹太人却认为这是罗马帝国政府曾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埃及行省的总督不能用人头税令他们撤销这项权利。在托勒密王朝时代,他们还免于服体力劳动式的差役,例如帝国的一些建筑或者公共方式的事务,犹太人可以不用出劳力,劳力是埃及人承担的工作。犹太人甚至还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司法权,凡是涉及犹太人宗教生活和实践事务的,都可以由犹太人七十一人的司法团裁决。然而,帝国政府也规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判决,仍需以希腊一罗马法律为准并且交由他们判决。后者则清楚地表明亚历山大里亚的犹太人享有受限制的市民权利,他们的司法权与希腊人一罗马人并不同等。
在此种情况下,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关系肯定一直包含着某种张力。还不能够排除如下的情况,亚历山大里亚的犹太人可能一直在谋求与希腊人平等的市民权,包括法律正式许可的教育权利和司法权利,等等。在犹太人看来,他们理应拥有这样的权利。这些方面的歧视令他们充满羞辱之感。犹太人没有得到令他们满足的市民权及其心理的羞辱感,与非犹太人对犹太人远远越出界限享有权利所深怀的敌意,形成激烈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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