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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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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书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4048415
  • 作      者:
    刘芳,音渭编著
  • 出 版 社 :
    山西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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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一生读书计划》丛书组织国内著名作家和学者,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知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不同阅读需求的读者,从不同角度量身定做针对性极强的私家书架,每排书架为你推荐那些值得一读再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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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生读书计划:法律书架》选择了在影响力、创造力、系统性、思想性上都很有建树的古今中外的法学经典作品进行简而不略的介绍,编者希望能够以一种非技术性的风格来进行写作,使你——无论是法学院的新生、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学爱好者——可以按图索骥,选择你最感兴趣的那一本经典,慢慢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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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一个人的精神启蒙往往是从阅读开始的。法国著名科学家笛卡儿就曾说过:“读一本好的书,就是和许多品德高尚的人谈话。”大文豪高尔基也说过:“读书,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平凡过程,实际上是人的心灵和上下古今一切民族的伟大智慧相结合的过程。”《一生读书计划》丛书的出版对所有读书人来说实是一大幸事,她最大的亮点在于可以为你节约宝贵的时间,直接找到自己所需的书架,从中抽取自己最中意的书籍,迅速进入惬意的读书时间。
    ——王嘉祥(学者)
    
    一代大师林语堂认为,读书的意义是使人较虚心,较通达,不固陋,不偏执。他提倡国人“自由地看书读书,无论是在校,离校,做教员,做学生,做商人,做政客,有闲必读书。真正的读书是开茅塞,除鄙见,得新知,增学问,广识见,养性灵”。如果您能持有林语堂先生所言之读书态度,那么,阅读《一生读书计划》丛书对您来说一定是一件赏心悦目之事。
    ——程立(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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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柏拉图(前427~前347)的大名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是他在法学上的贡献似乎并不像他在哲学上的贡献那样闻名于世。首先要澄清的是,据学者考证,“柏拉图”并非其真名,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为亚里斯托克勒斯,出生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过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
    由于出身显贵,柏拉图年轻时希望从事政治活动,而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此环境下,柏拉图结识了诸多朋友,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苏格拉底的哲学尤其使柏拉图倾倒。由于苏格拉底对雅典民主派不满,被判服毒自尽。柏拉图伤心欲绝,从此放弃从政,一心决定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播苏格拉底的思想。柏拉图于公元前387年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以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但好景不长,柏拉图在与叙拉古国王的一次对话中起了冲突,被国王关在御花园里长达一年之久。被释放回雅典后的柏拉图心灰意冷,只有默默地教学、写作。80岁那年,在一位友人的婚宴上,柏拉图静静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坐下,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
    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使用对话体裁是因为:一方面,对话是一种辩论法,辩论在当时的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百家争鸣,柏拉图试图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另一方面,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书写对话体所需要的很强的文学功底。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它们共同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虽然不是一名职业法学家,但柏拉图却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表现为: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阐述了法的正义理论以及提出了法治的理论。
    荐读理由
    《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的。全书共12卷,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后九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和公民生活等,几乎是关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一部百科全书。但该书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关于结婚的法律,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下面重点介绍书中柏拉图的法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的理论。
    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重要内容。首先,他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区分朋友与敌人的唯一标准是善与恶,正义就成了一种人的美德。其次,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从形式上说,守法就是正当,然而,实质上这种正当可能包含着不正当,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以正义观为核心是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也是他提出民法、刑法、教育法和诉讼法等领域一些观点和思想的出发点。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正是在柏拉图的法律正义论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开始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最好的统治者应该是全知全能的哲学家,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并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柏拉图还提出,政治学重点要研究公共的善,为了实现这种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够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谋求公共利益,所以必须要有法律,通过法律可以制裁或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对于法治,柏拉图提出两点:首先,他认为法律应当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其次,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而为了使法治不成为一句空话,还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认真选举官吏。柏拉图的这种对管理选举的重视,表明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仍然很重视人治的作用。
    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虽然法治理论提出的比较晚,但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首个阐释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他在《法律篇》中阐述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不仅他的学生——古代西方法治论的系统倡导者亚里士多德接受了柏拉图的法治理论,更重要的是,近代一些比较重视法治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从柏拉图的《法律篇》中汲取过丰富的营养。
    先睹为快
    雅典来客:我们的结论是,有些细节应该让给法庭,但别的细节则不用;这些细节应该归立法者来调整。
    克列尼亚斯:那么,哪些要点应该列入法典,哪些应该由法庭去判定呢?
    雅典来客:在这一方面,必须注意下面这件事:有时候我们发现,在一个国家里陪审团成了聋子的耳朵——空摆设。个别陪审员把所知的秘密隐藏起来,在秘密投票时才作出决定。更为严重的,甚至决不是保持沉默,而是听取了一个案件后制造巨大的混乱,仿佛它们置身于剧场之中,两方面的观众轮流作为演说者扯起嗓门大喊大叫,表示赞成或反对。这一切使国家完全陷于难堪的困境中。法院被迫为这种类型制定法律是件可怜巴巴的事情,但如果有人受了强迫,那么他要做的正确的事情就是把非常细小的案件的量刑交给这类法庭,而自己必须明确地为大多数案件立法,如果必须为这样一种国家立法的话。但在一个法庭规则已取得了尽可能满意的成就并且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已经获得了良好教育和通过了一切种类考试的国家里,正确和合适的是赋予他们在所有方面的完全裁断权,以决定罪犯应处的刑罚或罚金。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把大多数常见和重要的案件交由他们处理,我们也不会因此而受到责备,因为即使受过不适当教育的陪审员,也都可以有把握去处理这些案件,他们只要给每一个别犯罪课以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害和邪恶程度的刑罚,其根据是确凿的事实。事实上我们相信,我们正在为之立法的人,可以很好地变成有非常突出才干的这些案件的法官,所以我们应该把大部分判决由他们去作出。即使如此,在制定我们法典的前面部分时,我们提到了构建某些刑罚例子的实践,这些范例供法官模仿,以防止他们越出一定的司法范围。我们使言行一致;当我再一次来谈我们的立法的时候,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条正确的路线。
    延展阅读
    《柏拉图全集》
    柏拉图对话是古希腊留给我们的、最早由哲学家亲自写定的完整著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柏拉图全集》中译本共分四卷,收录了被公认为信实可靠的柏拉图全部的对话和书信。译者王晓朝是古希腊和早期基督教哲学研究的专家,本次独立翻译柏拉图的全部作品。他以希腊文原文本为基础,仔细考究了英译本和已有中译本的成就得失,在前人基础上把对柏拉图对话的翻译和研究推进了一大步。柏拉图的对话无疑是希腊文化留下的瑰宝。它不但为我们展示了一个在西方哲学史上最早的,也是两千多年来影响最大的理性主义的哲学体系;而且在文学史上也是极其优美的杰作,尤其是在他的早中期对话中,既充满了机智幽默的谈话,又穿插了许多动人的神话故事和寓言。他的对话可以与希腊古代的史诗、著名的悲剧和喜剧媲美,是世界上不朽的文学名著。因此不但为学习哲学和文学的人所必读,而且受世界各国许多人所喜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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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启蒙篇·法学之基的夯筑
《法律篇》
《苏格拉底的申辩》
《政治学》
《国家篇·法律篇》
《论自由意志》
《法学总论》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君主论》
《乌托邦》
《战争与和平法》

思索篇·法学殿堂的激辩
《论出版自由》
《利维坦》
《政府论》
《波斯人信札》
《论法的精神》
《人性论》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
《论犯罪与刑罚》
《联邦党人文集》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法哲学原理》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法理学的范围》
《论自由》

完善篇·法律大厦的崛起
《旧制度与大革命》
《古代法》
《法律、立法与自由》
《通往奴役之路》
《法律的概念》
《共产党宣言》
《为权利而斗争》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法学导论》
《犯罪人论》
《普通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道德性》
《丹诺自传:世界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辉煌篇·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权力论:新社会分析》
《法律的正当程序》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政治的历史与边界》
《规训与惩罚》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国人:民主的历程》
《特权和寻租的经济学》
《正义论》
《美国最高法院史》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认真对待权利》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少数人的民主》
《最好的辩护》
《法律的经济分析》
《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
《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
《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

中国篇·路漫漫其修远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生活在民法中》
《我所能做的是呐喊》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木腿正义》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那门是窄的——张卫平(法学)演讲·讲座实录》
《大变法:宋神宗与十一世纪的改革运动》
《法治与文明秩序》
《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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