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协调协调机制中的制约机制问题
公共治理主体是否遵守了潜在的规则还依赖于它们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监督的实现需要公共治理几大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制约条件下达成协调的目标。可以说,科学合理的监督调控机制能否顺利构建起来,是公共治理协调机制能否全面构建起来的重要因素。实质上,在多中心理论视域里,政府、企业、第三方组织以及网民都可以作为网络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需求者和监督者的多重身份存在,并形成了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意味着多元化的竞争与约束机制被引入整个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过程中;而这些多元化主体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并以多种方式行使其主体性的权力一一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相互从事合作性活动或利用相互间的牵动与制约来解决冲突,形成了一种制约式协同互动局面:每个公共治理主体可以相互注意、相互监督对方的行为,识別其他治理主体为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所提供的举措和为实现公共网络文化利益付出的努力。具体来看,不同治理主体形成的连锁式制约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对网络文化企业、网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制约,以及企业、网民对政府的反向制约。一方面,政府对网络文化企业形成的制约来说,主要是定位于政策法规的出台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准入、运营设置相关门槛和条款,约束与规制网络文化企业的不合法行为;政府也对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规约,使其遵守基本的网络规范,如通过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进行规约,以及通过借助网络媒体提醒和约束网民在网民空间切勿触犯法律法规,并引导他们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网络道德内容,敦促网民成为既懂网络技术,又遵守网络道德的“网上公民”,以此使整个网络社会形成扶正祛邪的良好道德氛围。反之,网络文化企业、网民同样会对政府形成制约,这主要表现在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塑造了BBS论坛,博客论坛和电子政府互动平台的盛行,网民在此曰益活跃,对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治理的效率、效果方面以及重要决策发表评论、提出建议,有助于政府改善、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治理的流程和方式。实质上,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也要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格局,如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让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健全各部门内权力的合理配置,以此形成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格局。
二是政府对第三方组织的制约以及第三方组织反向对政府的制约。政府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三方组织的成立须经过登记批准(一般包括法人登记、免税登记等);第三方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政府规约的限制(行业协会的行为需遵守政府规范);第三方组织的人员组成、审计等方面也在政府控制的视域内,等等。此外,第三方组织也可以对政府的治理行为形成制约。特别是在政府或半政府性质的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论坛上以及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实践环节里,第三方组织可以根据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对难点问题的诊断,给政府提出网络文化产业诸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直接影响政府决策;或者作为网络文化企业的代表与政府进行沟通和对话,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例如,在文化对外贸易上,网络文化的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代表本行业的企业收集、提供的有关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翔实证据,要求政府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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