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定的交往媒介而与他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心理关系为主的一种显在的社会关系。①人际关系也是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微观的。宏观性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伦理关系、法律关系影响、制约着人际关系。
著名医学史家亨利。西格里斯说过:“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在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康复后得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②这段话揭示了广义的医患关系的基本内涵。
有学者据此将医患关系定义为,在医疗活动中,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形成和建立的一种双向的特殊的人际关系。由于受社会、心理、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医患关系体现为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等多重关系。③这种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定义的不足是,医患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的外延不够周延。
医患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根据社会关系的划分方式,医患关系也可分为基础性医患关系、宏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和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图1-1)。基础性的医患关系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的整体演进程度决定。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都包含技术服务关系、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等多重关系,但宏观层面的医患关系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医患关系的一般抽象;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则是具体的、个体的医患关系,宏观层面的医患关系是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的总和,或者说是其主要部分,是一般性的医患关系。如果再以医疗行为的进行为参考,把医患关系分为事前、事中、事后,那么宏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可以说是潜在的,对应于事前和事后;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可以说是实际发生的,对应于事中。因此,医患人际关系仅仅是微观层面的医患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不是全部。所有这些关系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常态的医患关系;二是非常态的医患关系。所谓“常态的医患关系”是指没有发生纠纷时显现的医患关系,“非常态的医患关系”是指发生纠纷时显现出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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