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谈到,排放权的分配涉及巨额的资金,任何方案都会牵涉到世界收入的分配,或者至少牵涉到收入的增量。指导这种分配的平等概念属于价值判断。在我看来,我们应当看到世界收入分配及其变化的总体评价,而不要只是在能源或碳方面持一种狭隘的平等观。人们通常按照收入或财富来考察不平等和贫困概念,这是一个方面;或者按照社会参与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和投票权来考察不平等和贫困概念,这是另一个方面。还有许多重要的维度。除了教育或投票意义上的授权和参与这类情形之外,我不觉得有任何理由可以挑选出某种特定的善来反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收入和财富。
因此,断言一定数量的碳权是基本的平等,这种观念在我看来是很奇怪的。这不仅是因为碳和能源之间的联系能够被打破,而且是因为针对能源的权利本身并不一定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基本权利,可以区别于购买食物、居处、能源和其他普通物品所需要的购买力。如要断言这样一种权利是在某种物品上实现平等的基础,就应当通过认真的论证来证明。我主张,在排放权分配方面,任何平等和正义的观念都应当放到更大的视野当中来讨论,譬如收入分配、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对过去的排放及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各种可用来影响世界收入的工具。这样的工具包括世界贸易、知识共享、海外发展援助、世界卫生和免疫等。如此说来,为了将过去的排放考虑在内,认为富国在一段较长时期内排放权应为零或负数的想法确实有一些合理性,但这取决于使用其他工具的行动的背景和规模。在思考零权利的观念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卜使用公共物品(这里指大气)的平等权利和破坏公共物品(这里指污染大气)的平等权利并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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