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而场馆设施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提供,这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在我国场馆设施供给的历史变迁中,政府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因此,从国家的相关立法及政策来看,政府提供场馆设施是其法定职责。即使在今后场馆设施民营化的供给中,政府提供场馆设施的职能逐步弱化,但其仍需在场馆设施的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规划制定、资源配置、市场监管、运营支持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因此,政府在场馆设施的供给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供给职责,加大对场馆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场馆设施运营提供服务与支持,以满足场馆设施供给的需要。
政府供给场馆设施的职能是可以通过多种路径予以实现的,如政府直接供给、政府间接供给或政府与市场合作供给等。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政府直接供给场馆设施,由政府筹集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并负责场馆设施的建设、运营。在政府直接供给场馆设施过程中,关键是场馆设施的提供,即资金的筹集。虽然提供场馆设施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但其对于场馆设施供给的投入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方式予以实现,如分期投入、与民间资本合作、场馆运营补贴等。政府对于场馆设施投入资金方式的变化有助于调动民间机构参与场馆设施供给的积极性,吸引民间机构参与供给。这样既可以缓解政府一次性投入的困难,也有助于政府加强对场馆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避免陷入场馆设施建设的“陷阱”。同时,还有助于分散政府的投资风险,妥善解决场馆设施的后期运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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