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贸易
反向贸易是最古老的国际贸易形式,最先产生于物物交换阶段。在现代贸易条件下,反向贸易获得了新的内涵,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了新的发展。
对外贸易活动属于反向贸易。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合同中确定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双方实行绝对或相对平衡的商品交换。在相对平衡的交换中,商品价值差额由现金支付弥补。
反向贸易发展的推动者通常是进口商,因为反向贸易使得进口商能够购入自己必须的商品。他们的购入方式为:进口商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来支付购入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价值。政府支持进口商进行反向贸易,因为反向贸易促进了民族产品出口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对外贸易结算。在销售问题日趋尖锐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多地出售自己的商品,出口商不得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非货币等价物;而其他商品,要么他们用于自己的生产过程,要么拿到市场上去卖出。
反向贸易对对外贸易活动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反向贸易中的必要环节是银行,它向双方提供必需的贷款,并在能够保障双方义务履行的框架内实现双方结算。
从经济学实质上来讲反向贸易与传统贸易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反向贸易至少包括两个阶段:第1阶段--出口,第2阶段--反向进口。之后还可能出现在国内市场上出售商品或者附加出口阶段。反向贸易的多种可操作性导致了出口效率的低下,原因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对商品流通过程投入附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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