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对教育事业实行了“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行政体制。为了充分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兴办教育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管理权限下放问题的规定》,提出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业余学校的设置和发展,无论公办与民办,由地方自行决定。①羌区教育行政体制在四川省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文化大革命”期间,羌区教育行政体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体制得以恢复和完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为落实上述精神,羌区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如茂县出台了《基础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茂汶一中、茂县民族中学、凤仪小学、县幼儿园、县教师进修学校由县直接管理;乡(镇)中心校(含乡附设初中)由县乡共管,以乡为主;村建立校务委员会,对村小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区成立教育领导小组、乡(镇)教育委员会,分管区乡教育工作,实行分级办学。
乡(镇)教育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教育行政组织,代表乡(镇)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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