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现在日本各学校及已经退校之中国留学生,如确有紊纲纪,害治安及不安分之事者,应由该官员严加约束。如察其无悛改之望者,即行饬令回国,不准稍有逗遛。
自行酌办立案章程
1.现在已入日本官私学堂之中国游学生,章程内已定明无论官费生私费生均由出使大臣总监督查有过犯及品行不端者,知会该学堂请为斥退,应即责成出使大臣监督,将现在日本各省之游学生确加考核,择其言行端谨,安分用功之学生,从前未有公文保送者,饬传各该学生报明三代、籍贯、年岁、出身,取具遵守约束甘结,汇列各该生姓名籍贯,补具公文,分别保送各该学堂,准其留学。其素不安分,有据可凭之学生,亦即开列名姓,备文知会各该学堂,请其即行斥退。仍将留学退学各该学生姓名,籍贯,咨明外务部并管学大臣,暨各学生原籍省分督抚查考。
1.将来游学日本之各省学生,章程内已订明非出使大臣总监督公文保送不准收学,并订明私设学堂须经文部省认可,其教育程度与官学堂相等者方为合格,应即责成出使大臣总监督,嗣后游学生入学,须先尽官学堂保送。一面确切访查文部省认可之各私设学堂,其一切教育管理之法,是否认真,其程度是否果与官学堂无异,细为比较,择其名誉最优,确实可信之私学堂,始准保送学生入学,仍酌定限制,每年保送留学生入日本私设学堂者,其人数至多不得过官学生之半,以昭慎重。
1.此次定章以后,各省自备资斧出洋之游学生,应先由其家父兄或亲族呈报本籍或留寓所在地方官,查明本生实系性质驯良,文理明顺者,准其申送该省学务处,详加考验,禀请督抚覆核给发咨文转给该学生领赍出洋。各衙门办理出洋学生文件,不准书吏需索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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