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工作中树立以法治校的理念,提高法律素质是保证。一要学法懂法。主要是学习学懂四个层面的规范性文件:(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以及《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还有与学校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残疾人保障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著作权法》等相关国家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3)教育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现行教育部门规章;(4)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二要知法用法。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运用,要自觉地以法律作为调节师生、生生、学校与学生等不同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准则,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2.确立学生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具有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学生要参与法律关系,必须确立其主体地位。确立学生主体地位,就是要求在开展教育服务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明确学生所处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尊重学生权利,自觉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作为落实树立以法治校学生工作理念的出发点和着眼点。确立学生主体地位,就要改变事实上存在着的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称,不要把学生简单地视为管理的相对人,而应把学生视为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有独立人格的、与学校和老师对应的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
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关键是要建立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对高校学生工作中的管理权和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就没有法治的实现。学生工作者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学籍处分程序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增加学生工作透明度,监督以法治校在学生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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