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语法标准。先看第一条:看组合前后的语法性质有没有改变,一般来说,词义的变化和词性的变化是同步的,词性变了,就应该看作复音词。如“学问”,《劝学》:“不闻先王之遗言,不知学问之大也。”《大略》:“诗曰:‘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谓学问也。”这两例中的“学”指学习,“问”指询问,都是动词,“学问”则指知识,是名词,组合前后的词性发生了变化,所以上二例中的“学问”为词。(鲁六:2006)鲁六的意思是:“学”和“问”没有结合之前是两个动词,结合后的“学问”是一个名词,因为二者的语法意义不同,所以名词“学问”是词。既然都能确定“学问”是一个名词了,还需要用语法标准来判断吗?另外,作者认为“学问”指知识,是名词,其实用的还是语汇意义标准。再看第二条:词的组成部分不能受修饰语修饰。如上面所举的双音节结构“否则,”前面根本没有修饰语,按照这个标准,“否则,”也成词了。
4.语音标准。就双音节词和双音节短语的划界而言,语音标准是不起作用的,丁喜霞(2004: 70)认为:“语音标准中音节长度的限制是最直接、明显的,基本上可以直接将四音节及其以上的组合排除在词的范围之外,单音节和三音节词的认定一般也不会发生太大问题,而双音短语的大量存在使得在认定双音词时,这一条标准也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所以说,对双音节词和双音节结构的划界而言,语音标准同样不起作用。
5.修辞标准。修辞标准强调要利用“对偶”的特点,但很多双音节短语和双音节结构很少出现在对偶的语言环境里,如例(3)“天上飞着一群大雁”中的“飞着”就没有与之构成对偶的双音节成分。
6.频率标准。丁喜霞(2004: 87)认为“频率标准决不是划分词和短语的重要条件,不能和前文论及的意义、语法和语音三大标准相提并论,因为使用频率不是词的本质属性”。程湘清( 1991)也认为“见次频率只是参考。”在几个主要标准都无法区分双音节词和双音节结构的情况下,频率标准的辅助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目前,学术界在涉及双音节词的研究中,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很多文章,在涉及双音词的判定时,一般是把上面的意义、结构等标准全部或部分罗列,然后来一个总括:就是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前面所罗列的标准根本无法用来判定后面的双音节成分是不是词。例如例(1)的“生于”很明显不能用频率、修辞、语音等标准,“于”没有语汇意义,按照上面意义标准,“生于”就是词了,很明显不合适;两者中间不能插入任何成分,结构标准也不适合;两者前面也不能加任何修饰成分,所以语法标准也不适合。还有一种现象是回避双音词的判定问题,特别是一些古汉语词义考证的文章,考证的结果认为《汉语大词典》或《汉语大字典》失收该词条,其实他所考证的双音词,在我们看来只是双音节非词成分,词典不收录是合情合理的。
……
展开